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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寧波市知識產權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寧波市知識產權協會 英文名: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OCIATION OF NINGBO 簡 寫:NBIPA 第二條 本會是由熱愛知識產權事業的有關單位和人士自愿結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地方性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全市知識產權工作者的紐帶,是發展寧波市知識產權事業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團結廣大知識產權工作者和知識產權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開展學術研究和交流,促進知識產權知識的普及和人才培養,推進法治環境建設、政務環境建設和市場環境建設,維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為優化寧波營商環境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依照《中國共產黨黨章》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聚集規范提升,加強風險防范,積極參與清廉社會組織建設。 本會的行業管理部門是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管理機關是寧波市民政局,黨建工作機構是中國共產黨寧波市海曙區望春街道工作委員會。本會接受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寧波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所在地:浙江省寧波市高新區甬江大道2660號(寧波新材料創新中心東區5幢 204-205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圍繞知識產權及相關學科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貫徹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知識產權工作者的合法權益,推進知識產權事業發展; (二)開展知識產權理論研究,組織學術交流活動,促進知識產權制度的完善和法制建設; (三)普及知識產權知識,增強科技工作者和廣大群眾的知識產權法律意識,加強創新創業發展文化建設; (四)開展科學論證、咨詢服務,提供政策建議,承擔知識產權鑒定與評估、技術支持與成果評定、技術職稱的資格評審等委托任務; (五)建立知識產權專業運營和法律援助服務機構,推薦和組織實施知識產權科技項目,促進科技成果的有效轉化。 (六)開展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維權指導服務工作,化解會員之間的知識產權矛盾和糾紛,營造有序的知識產權市場競爭環境。 (七)開展繼續教育和專業培訓,為企業培養、儲備、推薦知識產權專業人才; (八)開展國際民間學術交流和合作; (九)編輯出版知識產權刊物; (十)組織國內外展覽展示活動; (十一)表彰獎勵會員企業和優秀知識產權工作者; (十二)承辦政府委托的活動和項目。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凡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愿,在本學科或專業領域有一定影響的組織和個人均可申請入會。 一、 單位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承認本會章程,熱心知識產權事業,積極開展知識產權工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二)申請入會單位應具備:單位有一定規模,沒有不良記錄,擁有知識產權含量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二、 個人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獲得碩士以上學位,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本專業工作三年以上,擁有法律或知識產權專業教育經歷,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的,承認本會章程,熱愛知識產權工作的個人; (二) 從事知識產權立法、司法、教學、研究和管理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人員; (三) 積極參與保護知識產權公益事業,熱心支持協會工作的社會賢達,科技發明者、教育者和社會活動人士。 三、 名譽會長的聘任條件: 對寧波市知識產權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中外籍專家、社會名流、企業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單位或個人申請入會,須經本會會員單位介紹或者所在單位推薦; 三、 授予名譽會長稱號須由執行理事長會議審核,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部門發給《寧波市知識產權協會會員牌》或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免費或優惠獲得協會有關資料、信息和文件。 四、 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 五、 可向本會提出并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意見及要求; 六、 有提請協會保護其合法知識產權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七、 會員有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接受協會委托的有關任務,積極參與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及時通知本會會籍變動情況,并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六、 及時通知本會涉及通信地址等信息的變動情況。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采用書面方式通知本會,辦妥手續后即喪失會員資格,并繳回會員牌或證書,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籍。 會員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由本會通知會員;在二年內仍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按自動退會辦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 制訂和修改章程; 四、 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審議和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1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聘請協會名譽會長和顧問; 四、 籌備會員代表大會; 五、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 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團體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工作機構申請,由黨建工作機構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 在本會服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維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提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交理事大會選舉產生; 五、 審查年度財務計劃和月度財務報表; 六、 決定由秘書長提出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本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政府部門、各分支機構、合作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平臺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 受本會法定代表人委托享有對本協會財務資金審批、業務運行決策、內部機構管理和勞資人事管理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設立的監督機構,負責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財務情況及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監事的任職條件: 一、未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及財務負責人職務,在會員單位中產生。 二、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擔任監事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四、身體健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三十條 監事產生程序由理事會推薦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監事可連選連任,但不超過兩屆,監事成員一般由5—9名組成。 第三十一條 監事長由監事會推薦提名,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方能任職。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的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會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與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章程,當會長執行委員會、副會長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監管部門報告; 六、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的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會費、捐贈、有關部門資助、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團體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加強對本團體主要負責人、專職工作人員和會員的廉潔教育,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氛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管理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八章 黨組織建設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聯合建立黨組織的,支持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團體開展黨的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團體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審批。 第四十七條 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對黨員有3名以上,但能接轉組織關系的黨員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黨組織。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本團體黨組織意見;本團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五十條 本團體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團體負責人參加。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將于2023年11月24日在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上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