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ㄒ唬┰O立知識產權法院集中專利案件的管轄
2014年下半年以來,隨著知識產權專門法院建設速度的加快,統一裁判尺度、加強專業化審判成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所強調的目標;尤其是北上廣三個知識產權法院的成立,顯示出我國的發明專利等技術性案件的管轄權開始出現“收”的跡象。如果說北京、上海因為是直轄市,以前的兩個審理專利案件的法院合并為目前的知識產權法院影響不是特別大的話,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的建立和運行的試點作用十分明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轄意見推出之時,對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這一真正具有跨區域特點的專門法院之設置方案是將廣東全省技術性知識產權案件集中到新設立的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不過,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的最終管轄方案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意廣東省深圳市兩級法院繼續管轄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的批復》執行的,即在廣東省內跨行政區域管轄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案件。從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的經驗看,目前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全院30名主審法官的審判力量,也難以承擔更多的案件審判任務,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技術性強的知識產權案件是知識產權法院建設初級階段的必然選擇??梢姡诮窈蟮闹R產權法院建設進程中,受理案件的數量、法官的素質和經驗、人員及家屬異地調動的難度等都是需要考慮的內容??紤]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整個廣東省已經指定了8家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專利案件,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將這些法院的專利案件管轄權收回后的運作經驗,對全國范圍內將專利案件管轄權進一步集中具有參照意義。事實上,我國知識產權法院建設的探討自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和實施以來也一直在進行中;比如,在全國設立幾個跨區的法院初步集中管轄技術性知識產權案件、最終建立統一的知識產權上訴法院,以及“未來知識產權法院的布局既不能僅限于北上廣三個地區,更不能依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逐一設置”等論述都是國內知識產權學界有代表性的倡議。
筆者認為,專利無效抗辯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了對專利權效力的認定,要采用美國式的做法,即任何目前有專利案件管轄權的法院均可審理專利無效請求是不現實、容易引起爭議的;尤其是一些地方的法院幾乎沒有審理過發明專利案件,也缺乏技術輔助人員和專家資源,難以勝任專利權效力判斷的工作。最好的辦法是像日本那樣先適當進一步集中專利案件的管轄權(日本2003年開始集中在東京和大阪兩個地方法院),再賦予這些法院接受并審理專利無效抗辯的職權。這首先需要對現有的各個有專利案件管轄權的法院自受理專利案件以來審理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糾紛的案件數量做個統計,根據統計結果在一個大區(跨省級行政區)內指定一個法院專屬管轄該大區的發明專利等技術性案件。跨區法院、巡回法院等試點目前也在我國司法改革的計劃中,再加上遠程審判科技手段的迅速發展,專利等技術性案件的進一步跨區集中管轄是具有可行性的。比如,目前的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即可以突破省級行政區劃、逐步擴張到對整個京津冀地區的專利案件進行管轄(這也是實務部門提出來的建議),其他可能適當集中的還包括西北地區、西南地區、東北地區、東南地區、中原地區、中南地區等,上海和江南地區經濟發達專利案件相對多,如何劃分大區知識產權法院還需仔細研究??傊畱敻鶕枰x擇一些審理知識產權案件較多、審判經驗較為豐富、辦案水平相對較高的法院,建立跨區的知識產權專門法院,沒有必要一定在每個省都設立知識產權法院。
(二)推進我國知識產權高級法院的建立
關于我國是否建立、如何建立一個知識產權專門上訴(高級)法院,是知識產權法院建設的焦點問題,也是涉及到司法行政職能劃分的敏感問題。我們考察美國經驗,發現CAFC是全國所有專利侵權案件的上訴審專屬管轄法院,這與美國的二審法院只審查法律適用問題、不審查事實問題的民事程序設置相關(美國的民事訴訟由陪審團對事實進行認定,除非需要對證據是否充分作出合理裁決,否則法官無權重新審理陪審團的裁決),否則一個CAFC是難以負擔來自全國聯邦地方法院的專利侵權案件之上訴的工作量的。作為專利案件的二審法院(日本是三審終審,二審稱為控訴審、三審為上告審),日本的東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依據其民事訴訟法既審理事實也審理法律適用;不過,據統計,2004-2014年該院受理的知識產權專利等技術性民事上訴案件每年在100件左右,考慮到其有幾百名的技術調查官和專門委員的輔助,這一機制能夠運行穩定也就不意外了。
筆者認為,在建立知識產權高級法院方面,日本、我國臺灣地區的經驗都可以借鑒,但都難以全盤復制。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二審法院既要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又要審理事實問題;因此,即使按照筆者上述適當集中發明專利等技術性案件的管轄、建立幾個大區知識產權法院的設想推行,要由一個高級法院受理這么多個地區知識產權法院的一審案件之上訴、且既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又審理案件事實問題,同時還要承擔專利無效宣告決定等準司法裁決的司法審查工作,其可行性是不樂觀的。另一方面,修改《民事訴訟法》的難度和復雜度不言而喻,而修改《專利法》等知識產權單行法平均要耗費8-10年的時間。一個變通的辦法是像臺灣一樣,通過特別立法(比如《知識產權法院審理法》)將專利等技術性民事案件的事實審理之職能放在各個擬設的大區知識產權專門法院身上,減少知識產權高級法院對這些案件所涉及之事實進行重審的壓力,使其將精力放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裁決的司法審查與疑難技術性案件的法律適用、以及二者的協調之上。
這樣,最終在北京建立一個全國性的知識產權高級法院,統一受理各知識產權法院一審的技術性案件的二審以及專利無效宣告程序裁決的司法審查(將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裁決視為一審)。這一全國性的知識產權高級法院,可以設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其的知識產權審判庭整合承擔起更為重要的審判職能),也可另行設置。另外,目前北上廣知識產權專門法院建設中嘗試的技術調查官制度、案例指導制度、專家咨詢制度等,都可加以完善以充分利用。
(三)專利無效抗辯的引入路徑
如上,在我國引入專利無效抗辯,簡單的方法是直接通過司法解釋,但在專利案件管轄權分散的情況下這種方式必然遭到各方質疑,穩妥的方式是逐步完善其賴以運行的機制。
1.通過《知識產權法院設置法》。其一,推廣北上廣知識產權法院設置的經驗,在各大區設置知識產權法院,集中管轄該地區的專利等技術性強的案件。像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置自然就取消了除深圳外廣東省其他地區的法院對專利等技術性案件的管轄權一樣,這些跨區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置將進一步整合優質知識產權專業審判資源,提高專業化審判技能。知識產權法院應當強化技術性案件一審的重要性、避免走過場,應當提升審理質量,降低上訴率。其二,在北京設置知識產權高級法院,受理以上知識產權法院專利等技術性案件的上訴,原則上只審理法律適用和解釋問題。知識產權高級法院同時受理專利等無效訴訟案件。
2.通過《知識產權法院審理法》借鑒我國臺灣地區經驗,制定專門適用于所有知識產權法院的審理程序,比如《知識產權法院審理法》,引入專利無效抗辯。具體表述方式參照日本《專利法》第104條之3、第104條之4,即審理侵權案件的法院不直接判決權利無效,但可以接受被告的無效抗辯,判決專利權人不得對被告主張權利。具體可表述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如果被告主張或抗辯依專利無效宣告程序專利權應當被宣告無效時,專利權人或獨占實施權人不得對被告行使其權利”;同時,為避免當事人濫用無效抗辯、有意拖延專利侵權訴訟,可設第2款規定:“依前款提出無效抗辯主張的,如果法院認為其以不當延滯訴訟為目的,則可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裁定予以駁回”。根據我國知識產權法院建設的步驟,這一條款的適用將僅限于已經設立運行的具有專利等技術性案件跨行政區管轄權的知識產權專門法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多年來頒布了系列關于《專利法》適用的司法解釋,最新的是2016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該解釋關于無效決定與侵權判決關系的規定包括第5、36、37條。這些條款從法律適用的角度,要求審理專利侵權案件的法院盡量避免對同一專利的效力做出與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生效決定相左的裁判,或者中止與之相沖突的民事判決、調解書的執行;同時,對民事、行政兩個程序同時進行或交叉如何處理,新的司法解釋規定“在專利侵權訴訟的裁判作出前無效宣告請求人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的,審理侵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訴訟”,這與之前司法解釋所說的“可以不中止訴訟”表現出更多的對無效程序結果的尊重。不過,這一新的司法解釋仍未涉及專利無效抗辯。因此,如果我國通過專門立法或修改相關法律增設專利無效抗辯條款,可繼續通過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中的一些有效做法,進一步細化專利無效抗辯的適用內容,比如,對“被告應當舉證表明專利明顯有應當被宣告無效的情形”中,對“明顯應當無效”或“有明顯瑕疵”進行進一步闡釋。
結語
總之,專利權的效力判定涉及專利權本質、專利侵權訴訟與無效宣告程序的關系、專利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職能劃分、知識產權確權訴訟的簡化與知識產權法院建設等重要理論和實踐問題。我國的知識產權法院建立及其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項復雜的工程,尤其是其涉及到整個司法體制改革和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制度的完善,有些問題恐怕不僅要從學理上研究,還要考慮政治、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因素。本文選取的雖然僅僅是知識產權制度中的一個小問題,但相關規則的制定和運行其實也反映了相關國家和地區整個知識產權制度的運作狀況。就我國來說,專利無效抗辯制度的引入與知識產權專門法院的建設、知識產權戰略的推進是不可分的。(作者:管育鷹)